一、依據教育部113年3月6日臺教文(六)字第1132501259號函及「短期補習班招收外國人招生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二、依上開辦法規定,短期補習班申請境外招生,應於每年3月31日以前,填具申請表並檢具文件與資料報地方主管機關,請有相關需求之補習班依限提報。
三、檢附「113年短期補習班境外招收外國人來臺研習華語申請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