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3年3月11日臺教社(一)字第1130901471號函辦理。
二、依據「終身學習課程實施及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5條規定略以,具低收入戶適用對象之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學分證明書、繳費收據及低收入戶證明影本,由開設經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之終身學習機構初審彙總,於每年3月15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另依同辦法第16條規定略以,申請第14條補助者,應自取得學分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三、承上,如欲申請非正規教育課程學費補助,依本辦法第15條規定,請檢具申請書、學分證明書、繳費收據及低收入戶證明影本(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期間之低收入戶證明影本亦可),於113年3月15日前審查彙總申請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經複審審核通過後向教育部請撥補助經費後,轉撥學員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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