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社會局113年3月11日新北府社區字第1130424929號函辦理。
二、為加強防治性騷擾,性騷擾防治法於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部分涉及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處理之規定於113年3月8日施行,包含強化場所主人防治義務、強化性騷擾被害人保護扶助措施、延長性騷擾申訴期限、建立可信賴之申訴調查程序及加重處罰以遏止權勢性騷擾等。檢送衛生福利部製作性騷擾防治法事件修正後處理流程及相關書表如附件,請貴班依新制確實執行辦理。附件表單可另至本府社會局官方網站(http://www.sw.ntpc.gov.tw)「福利專區>性騷擾防治>服務申請及表單>性騷擾申訴案件調查結果」下載。
三、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應於受理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7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2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單位調查完成時,應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本府辦理,由本府性騷擾防治審議會決議調查結果並通知申訴人、行為人及原移送單位。請貴中心於113年3月8日後循新制辦理調查,並使用上開表單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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