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3月2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0032604A號函辦理。 二、各中心辦理戶外教育活動,有關學生租用車輛安全,可參考「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辦理;另針對兒童及少年所使用之幼童專用車、校車及短期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接送車,為維護其交通安全,應依據「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辦理,兩者規定用途雖有異(前者為戶外教學用車,承租期間較短程;後者為學生上放學租賃用車,承租期間固定且較長〉,但皆應慎選信譽良好之遊覽車公司、客運公司,並應符合相關法令,以確保學生乘車之安全。 三、檢附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及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