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3年5月20日臺教社(一)字第1132401690號函辦理。
二、依上開計畫,要求補習班個資專責人員、管理人員或承辦人員,每人每年接受至少3小時個人資料保護通識教育訓練,並將研習時數證明留存,以利後續查核。
三、檢附教育部「輔導業者提升個人資料保護意識及反詐騙宣導計畫」及「輔導業者提升個資保護意識及防護措施計畫」各1份,請貴班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