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美籍人士目前未按址居住,恐有流竄至教育場域之虞,請補習班多加注意,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規定,不得聘僱。 2.另依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略以,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違者依同法第63條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3.請貴班於聘僱外籍人士前應依法申請聘僱許可,並檢附其居留證、工作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等應備文件通報至新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及通報平臺。
請各位補教夥伴務必落實師資通報,以維護學童學習環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