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規依據是什麽?
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4項規定,補習班聘僱教職員工「前」,須檢附相關文件報府核准後始得聘任,教職員工異動時,亦同。
二、如何通報?
請於教職員工異動時(含到、離職、變更職稱、教授科目或資料等)至新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及通報平臺(HTTPS://LLL.NTPC.EDU.TW/CRAM)更新教職員工名單。
三、通報時須上傳哪些文件?
身分證影本正反面(外籍教師須檢附工作證及居留證)、最近3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學經歷證明文件、不具軍、公、教、學生及雙(多)重國籍身分切結書、非不適任教育人員切結書。
四、聘僱前,教職員拒絕提供上揭個資文件怎麽辦?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於106年6月14日修法,已明訂補習班教職員工聘僱前應提供上揭資料報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請補習班妥為向教職員工告知相關法規規定,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妥善保管所蒐集之個資。
五、哪些人員屬法定應通報之教職員工範圍?
補習班教職員工係指短期補習班直接或間接聘僱,於補習班內實際從事教學、協助教學、擔任輔導、行政及其他提供勞務工作之人員。
因補習班人員業務性質及職稱具多樣性,僅舉例說明如下:
(ㄧ)負責人、班主任。
(二)授課教師(含正職、兼職、代課、代班、計時、跑堂、外籍教師、其他公司外派之教師等)。
(三)行政人員(含會計、櫃台行政、行政導師、課程諮詢人員、學務人員、行銷專員等)。
(四)工讀生。
(五) 清潔人員、駕駛員、隨車人員等。
(六)其他實際於補習班內提供勞務工作之人員。
*註:行政人員如因年代久遠或因故礙難出具畢業證書者,請簽立切結書(切結該人員無相關學歷或確實遺失無法申情補發等情事)妥為說明原因。
六、未填報教職員工會有什麼處分?
倘經查獲未落實填報屬實,將依補教法第9條第13項處負責人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必要時並令其停止招生或廢止短期補習班立案。
請補習班務必詳讀法規規定,落實教職員工通報,一同守護學童學習環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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