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建築法第77條第3項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5條「附表一」規定,有關「休閒、文教類(屬D類5組)」使用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頻率為每1年1次、檢查及申報期間為7月1日至12月31日止(第3、4季)。
二、提醒所管建築物屬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場所,須依上開規定委託內政部認可專業檢查機構/檢查人於法定期間(7月1日至12月31日止)辦理檢查申報作業,逾期未申報完竣者,將違反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本府工務局得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4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三、相關法令規定摘錄:
(一)建築法第77條第3項(略以):「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二)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略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四、未依第77條第3項、第4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申報者。...」。
四、尋找相關技術人員辦理申請:
(一)尋找建築物公共安全標準檢查專業機構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請至https://cloudbm.nlma.gov.tw/CPTL/,點選「一般民眾」/「公司/機構證照資料查詢」/「全部」/「建築物公共安全標準檢查機構」執行查詢。
(二)尋找建築物公共安全標準檢查員及專業人員,請至https://cloudbm.nlma.gov.tw/CPTL/,點選「一般民眾」/「人員證照資料查詢」/「全部」/「建築物公共安全標準檢查員及專業人員」執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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