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期獲悉各級學校發生校園職業災害,造成校內教職員工受傷住院案件,未依職安法第37條第2項規定於8小時限期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倘未及於8小時限期內通報,前述機構將依職安法第43條第2款規定處以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爰請各中心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職災通報事宜,俾利掌握事故災害(校園職業災害通報判定說明及通報QA如附件1、2)。
二、另職安法部分規定請各中心詳加注意(附件3):
(一)第6條第1項規定,請逐一檢視及落實,倘若違反恐面臨第40條、第41條及第43條罰則。
(二)第6條第2項規定,請逐一檢視及落實,倘若違反恐面臨第43條及第45條罰則。
(三)第26條至第28條及第33條規定,請確實執行,倘若違反恐面臨第45條罰則。
(四)第18條第1項及第37條第4項規定,請確實執行,倘若違反恐面臨第41條罰則。
三、依據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災害統計,「被切、割、擦傷」、「與有害物接觸」、「與高、低溫接觸」及「火災」為本(113)年度第1季至第3季校安通報中最大宗事故災害,顯示各中心應加強落實中心內師生、工作者安全衛生意識及危害辨識能力,完善教育訓練以及工作安全衛生守則,除了保護學生,更要保護中心內的每一位工作者,以建構安全無虞的學習環境及工作環境為目標。
四、為避免重大事故災害再度發生,仍請各中心確實依職安法相關規定積極推動安全衛生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