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學生交通車得以購置或租賃方式辦理,其車型、規格、安全設備(含防火器)及其他設施設備,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並依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報經本局備查。
二、依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10條、第11條規定,學生交通車之駕駛人,載運國小生年齡應為65歲以下,載運國高中生年齡應為68歲以下,並具職業駕駛執照,不得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1條之1第1項各款情事、近6個月內違規記點4點以上、近2年有肇事紀錄等情事,於到職時及到職「後」每年應附1年內健檢報告,並依規定向本局報備。
三、依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載運「國小生」之交通車應配置隨車人員,隨車照護學生,並協助學生上下車。
四、請各補習班務必遵守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相關法令規定,本局將加強稽查,如查獲有以未經核備之車輛載運學生、載運人數超過汽車行車執照核定數額、未依學生交通車規定載運學生、未配置符合資格之隨車人員等情形,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0-1條處負責人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請確實依規定辦理。
請各補教夥伴使用合法的車輛接送學生,保障師生行車安全,讓家長放心、學生安心,您的合法行為與愛心,將帶來良好的商譽。讓我們一起為孩子帶來快樂及平安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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