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114年5月14日新北教特字第1140938559號函辦理。
二、查本案行為人於114年4月17日入臺,為避免其流竄至補教場域,請各補習班嚴加注意,務必落實於聘僱教職員工前應依法檢具其身分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及不具雙(多)重國籍身分切結書等應備文件至「新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及通報平臺」完成通報程序(如人員具多重國籍,則須檢附他國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文件)。
三、另倘經查詢有涉及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情事者,依規定不得聘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