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新北市政府文化局114年8月28日新北文資字第1141731798號函辦理。
二、為鼓勵學校、水下文化資產相關機關(構)、自然人、法人及團體共同合作保存、保護與管理水下文化資產,發揚海洋國家之特質,文化部訂定「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全文共十三條。為完善獎勵補助之程序,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附件所示。
三、檢附修正條文及修正總說明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