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規依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2.管教、處罰、體罰分別是什麼?
(1)管教:教師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
(2)處罰: 教師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含合法及違法處罰)。
(3)體罰:教師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責令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
3.常見迷思:家長授權或同意施行體罰「不具備」任何效力,仍構成不當管教!
4.體罰態樣有哪些?
(1)教師親自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 如打耳光、打手心。
(2)教師責令學生對自己身體施加強制力: 如命學生自打耳光等。
(3)教師責令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如命學生互打耳光等。
(4)教師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如開合跳、半蹲、提水桶過肩等。
5.違規處分:
(1)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姓名或名稱。
(2)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定:處1年以上4年以下最重終身不得擔任短期補習班負責人或教師。
6.精進策略:善用e等公務員及臺北e大等線上資源,提升自身專業知能。
再次謝謝各位補教夥伴和我們一起守護孩子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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