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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性騷擾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權法)第53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以下簡稱補教法)、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本局前以113年8月5日新北教社字第1131538328號公告請各班、中心落實相關工作事項,以維護學童學習權益與隱私安全,現重申如下,請務必持續落實辦理:
(一)立即進行全面環境盤查(含空間與設施之規劃),爾後每月至少巡檢1次,並針對教室、廁所等重點地區增加巡查頻率,以防堵偷拍事件,同時針對機構設備定期維護,確保其功能發揮。另將前述檢視成果及相關紀錄公告之。
(二)宣導落實強化師生【防針孔、有撇步】概念,提醒師生需注意環境暨生活中各處的插座孔、浴鏡、火災偵測器、燈座、天花板、鑰匙孔與冷氣孔上方等處,另外如於班內發現可疑之處,應立即報警並主動進行相關通報作業。
二、另為協助補習班及課照中心處理偶發事件有所依循,本局業修訂本市短期補習班偶發事件處理流程實施計畫及流程圖,並公告於本市社會教育資源網,另增訂「新北市短期補習班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防止針孔攝影管理自我檢核表」,請自行查閱、使用,並向全體教職員工宣達。
三、又依據兒少權法第53條規定、補教法第9條第10項規定,加強落實對兒少安全之保護,如各班、中心人員發現班內發生相關情事(如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性霸凌及各類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行為,包含對兒少不當對待、不當管教、使兒少遭受身心傷害、過失造成兒少傷害等情形),依法應於24小時內,同時上「社會安全網-關懷e起來(網址:https://ecare.mohw.gov.tw)」通報社政單位,並至「新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及通報平臺」填報「偶發事件通報表」通報本局;若有查獲未於時限內落實通報者,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100條規定處以新臺幣6,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及補教法第9條第13項處以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四、本局重申,面對兒少保案件絕對零容忍,請各班、中心務必依上述事項辦理,落實通報機制,防範類此事件發生,積極守護學童安全教育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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