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1月24日衛部護字第1081460108號函辦理。 二、旨揭加害人性騷擾申訴成立之通知函,增加列明「逾期未提再申訴者,○○縣/市政府將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以告知倘性騷擾成立後續將依法裁處事宜,使加害人能預見倘性騷擾成立恐遭裁處罰鍰之後果,以維護其權益。 三、旨揭書表之電子檔置於該部保護服務司網站(首頁>法規專區>相關書表>性騷擾防治),請逕行下載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