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8年2月14日臺教社(一)字第1080014463號函辦理。
二、說明: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權法)第53條第1項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1.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2.充當第47條第1項場所之侍應;3.遭受第49條各款之行為;4.有第51條之情形;5.有第56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6.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二)近日發生多起兒虐案件,影響幼兒、兒童身心健康發展甚劇。為加強落實對幼兒、兒童安全之保護,請積極向所轄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及短期補習班人員宣導,如發現中心或班內發生相關兒虐情事,應依上開規定辦理;經查獲未落實通報者,依兒少權法第100條及補教法第9條第13項規定處理。
三、檢附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發生兒虐事件知悉通報一覽表1份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