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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轉知有關A3交通事故現場處置方式,詳如說明。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交通局108年4月16日新北交安字第1080647308號函辦理。
二、依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駕駛人肇事,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車輛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新臺幣600至1800元罰鍰」。
三、惟因駕駛人常有錯誤觀念,認為發生無人傷亡之A3交通事故時,需由警察到場處理才可移動車輛,否則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四、承上,為避免輕微擦撞車禍嚴重影響交通順暢,並養成用路人正確觀念,請加強宣導發生無人傷亡之A3交通事故時,駕駛人只要用粉筆、噴漆或石塊等工具,將汽車輪胎位置劃設L型定位及標示車輛行進方向,機車則是把手與前後輪的位置,再拍攝事故車輛的相對位置、撞擊痕跡、刮地痕、散落物位置及周邊道路標誌標線等設施,俟劃線拍照都完成後,儘速將車輛移到路旁,等候警察到場處理。
於 2019-04-17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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