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以臺教社(一)字第1090029343B號令修正發布「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二、附發布令及「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修正文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