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0月28日臺教社(一)字第1112404855號函辦理。
二、說明:
(一)鑒於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保有學員個資且頻繁使用公播設備,本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業訂有「短期補習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及「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以周全業者對學員個資之安全維護及管理。 (二)為提升資訊安全防護水準、降低資安事件風險,請落實相關資訊安全維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