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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發布「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3條、第10條、第11條修正發布令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12月4日臺教社(一)字第1122404085D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網站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三、依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略以,本辦法所稱學生交通車包括:公私立學校之校車(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載運學生之車輛)、短期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接送車;另分第一類(載運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國民小學學生者)及第二類(載運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者)學生交通車,先予敘明。

四、本辦法修正第3條、第10條、第11條摘要重點文字如下(詳參修正總說明暨對照表):

(一)明定學生交通車混齡載運學童應依第一類學生交通車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3條新增第3項)

(二)為解決學生交通車缺乏大型車駕駛人之實務現況,及接軌交通部延齡駕駛相關規範,修正第二類學生交通車之駕駛人年齡規定。(修正條文第10條新增第2項)

(三)配合本辦法第10條有關第二類學生交通車駕駛年齡規定修正,明定逾65歲至年滿68歲駕駛人應適用之健康檢查合格基準;另為降低人為因素風險,增訂逾65歲至年滿68歲駕駛人應提高健康檢查頻率之規範。(修正條文第11條新增第1項第3款、修正第2項第2款第2目並新增第3目、新增第3項、原第3項移至第4項)

五、請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依修正法令恪遵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相關網站: 發布「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3條、第10條、第11條修正發布令
附加檔案: 令.pdf
修正條文.odt
總說明.pdf
於 2023-12-05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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