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規定: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
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
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
之。
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措施(範例)(無障礙ODT版本)
(無障礙ODT版本)
三、性騷擾防治貼紙樣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