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於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採取下列防治措施,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
(一)組織織成員、受僱人或服務人員人數達10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
(二)組織之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30人以上者,並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且公開揭示之。
二、請貴中心下載及填寫「性騷擾防治措施自主檢核表」及「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措施」之文件,填寫完後張貼「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措施」於班舍明顯處,俾利輔導考核。
三、未完成填報者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8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四、倘有相關填報問題,請逕洽(02)29603456分機2676。
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措施(範例)
新北市性騷擾防治措施自主檢核表
性騷擾防治貼紙樣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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